马艺宾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起诉书 争取抚养权 成功案例
来源:马艺宾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08
浏览量:1087

民事起诉状

原告林某,女, 1983年4月6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01111983*4062421,住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村上新村2栋604,联系电话:。

被告李某,男, 1982年2月6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01021982*2063216,住福州市鼓楼区七星井新村一区8座106室,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离婚。

2、判令婚生子甲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甲某独立生活为止。

3、判令被告协助将婚生子甲某户籍迁至原告户籍所在地。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于2009年3月9日在福州市鼓楼区民政局草率登记结婚, 2010年2月26日生育一子甲某。婚后,因性格不和及家庭琐事,双方争吵不断,感情日益淡薄,原告精神痛苦不堪。不仅如此,被告还把原告当作“摇钱树”,编造各种理由从原告及原告父母处骗取钱财,甚至偷偷取走原告名下所有存款用以偿还其个人婚前债务及个人玩乐等,分娩后原告母子与被告一家挤住在不足40平米的房子里生活,被告未尽任何抚养义务也未支付分毫抚养费,得不到应有照顾的原告母子,还要面对与被告无休止的争吵,被逼无奈,在分娩不足一个月原告就携孩子回娘家居住。分居期间,夫妻关系更加恶化,被告及其亲属经常上门闹事,辱骂诋毁原告,甚至还冲到原告父亲单位动手殴打原告父亲。被告长期对妻儿极端不负责任的态度及种种恶劣行为,导致原告产后精神抑郁身体虚弱,对婚姻已绝望。原告认为,双方婚前缺乏相互了解和感情基础,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继续维持这段不幸的婚姻只会进一步加深对彼此的伤害。

婚生子甲某现不满1周岁,原告父亲收入稳定、较高,母亲已退休在家帮忙照顾孩子,原告父母愿意将自有房产中的一套住宅无偿提供给原告母子居住,并帮助原告尽心抚养孩子,为孩子的学习和生活提供经济保障。哺乳期满后,原告也将重新开始工作。原告家庭条件更有利于保障婚生子甲某健康成长,但孩子现落户于被告处,原告为新生儿能正常接种疫苗等需要,向被告要求提供孩子户口本和出生证明,但被告坚决不予配合至今,被告性格偏激自私到置亲生儿健康于不顾的地步,另原告心寒不已。

另,因原、被告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对双方财产归属及债务承担已做出明确约定,原、被告没有共同财产,亦没有共同债务。

综上,为维护原告及其婚生子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谢谢!

此致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时间:    年  月 日

以上内容由马艺宾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马艺宾律师咨询。
马艺宾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68好评数1
  • 办案经验丰富
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192号山海大厦北厅4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马艺宾
  • 执业律所: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1*********85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福建-福州
  • 地  址:
    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192号山海大厦北厅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