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林某因资金需要向陈某借款365000元后,一直未能还清。2014年11月30日,经结算,林某尚欠陈某借款本金325000元未还,林某向陈某出具了《结算借条证明》,内容记载:总借款金额本金365000元正,月利率1.8%,借款至今因借款人目前无法一次性还清本金,双方商议再以此新的借条作为结算证明,截至2014年11月30日经双方结算后,出借人将剩余本金人民币又借给借款人325000元正,月利率1.8%,等等。然而此后,陈某多次敦促林某还款,但林某还是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后来陈某得知林某与其妻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并且将夫妻共同财产归其妻所有,林某名下没有其他财产。
后陈某委托本律师就本案提起诉讼,本律师建议陈某追加林某的妻子作为共同被告,以便后续案件胜诉后有财产可供执行。在法院审理阶段,双方对于本案争议最激烈的焦点在于借条是林某与其妻离婚后才出具的,并且借条中约定将款项又借给借款人,对于此种情况是否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方的观点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签订的借条构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林某的配偶无关。但本律师认为,虽然借条是离婚后出具的,但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属于实践合同,自出借人实际支付借款之日起生效,本案中陈某仅林某向出借过一次款项,且发生在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合同法》第91条的规定,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债务已经履行、合同解除、债务抵销、债权人免除债务等,但本案中,该笔债务未偿还完毕,双方也未约定解除借贷合同关系,陈某也没有做出免除林某配偶的偿还责任的意思表示,更不存在债务抵销及其他导致债的消灭的情形,因此,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有且只有一个,且至今有效存续,并没有因为《结算借条证明》的签订,而形成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林某夫妻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最终,本律师的上述观点全部被法院采信,并援引在判决文书中,判令林某夫妻立即连带向陈某还款,该案取得圆满的胜诉结果。
本案争议的最大启发是,借条的内容一定要写清楚写明确!借条的内容一定要写清楚写明确!借条的内容一定要写清楚写明确!(重要的是说三遍)当借条内容模糊、不完整、语焉不详、用词错误的时候极有可能将自己陷入被动的境地,导致无法挽救的后果!就如同本案,由于借条是当事人自拟的,对法律术语的运用不准确,将尚未完结的债权债务错误的表述成新的借款行为,一字之差导致最后出现两种不同的理解,将原本简单的事情复杂化,复杂化的结果就是极大的增加了诉讼风险!因此,本律师特别建议当事人最好委托律师代拟借款借据等文书,或者拟好后拿给律师把关,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情况复杂的案件及时委托律师代理,避免权益受损。